通知公告

当前位置: 学院首页 - 新闻中心 - 通知公告 - 正文

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

时间:2017-12-20浏览量:来源:

当前正值冬季,天气寒冷,气候干燥,大风天气频繁,且一年一度的圣诞、元旦等节日相继来临,校园内、外燃放“孔明灯”的现象十分普遍,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。“孔明灯”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,在燃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等影响,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,一旦飘落到建筑物屋顶、宿舍阳台、草地、林地、垃圾堆等地方极易引发火灾,甚至造成人员伤亡。近几年,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因燃放“孔明灯”导致的重特大火灾事故,为消除“孔明灯”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,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严禁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学院区域内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
二、凡违反规定销售“孔明灯”的部门和个人,学院保卫部将会同派出所依法进行查处。凡违反规定燃放“孔明灯”的部门和个人,要依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和处罚;造成火灾事故的,依法予以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燃放“孔明灯”的行为,都要积极予以劝阻,并及时向学工部或保卫部(2883110)举报。学工部、保卫部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,依规予以查处。

四、各部门要大力开展禁放“孔明灯”的宣传教育,提高全院师生对“孔明灯”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,努力做到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
五、院后勤保障部要加强对各商户的监管,坚决杜绝校园内销售“孔明灯”的现象发生。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院保卫部

2017年12月20日

Baidu
sogou